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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退休后打工工作期间受伤是不是工伤

鲁中晨报全媒体记者 苏一宏 任灵芝  通讯员 周蕊 报道
    晨报淄博8月4日讯 办理退休手续后被一家私人公司聘用,在工作期间手被烧伤构成伤残,高女士要求按照工伤享受待遇,可是公司却决绝了,为此高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像高女士这种情况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张店的高女士今年58岁,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是退休后高女士被一家私人公司聘用,今年5月份的一天,高女士在这家公司的实验室做实验的时候手被烧伤,经鉴定构成伤残。高女士表示,自己是公司聘用的,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这家公司却拒绝了。于是,高女士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像高女士这样的情况,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记者咨询了淄博高新区法院的法官。据介绍,根据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这一条看高女士的要求似乎是有道理,但是但该司法解释针对的主体是有限制性的,并非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则不构成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高女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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