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从岳母家去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工伤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从岳母家去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工伤

本报讯 某建筑公司员工陈某,未按往日上班路线而从岳母家出发至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致伤,用人单位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起诉至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近日认定,陈某上班路线属于合理路线,所以,依法驳回该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0日,陈某驾驶电动车从岳母家出发上班时,在328国道鼓楼路口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脑外伤,S5椎体裂隙骨折,多处软组织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责任。同年12月13日,陈某向泰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审核调查后作出由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决定书。建筑公司认为,陈某上班路线不是其正常的上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在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陈某从其岳母家出发至单位的路线属于上班合理路线。 (赵晓勇 王露露)

作者:赵晓勇 王露露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负条款无效
下一篇:劳动者退休后打工工作期间受伤是不是工伤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