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林某驾驶小货车在经过某市第十小学门口,将正横穿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当时,天正在下雪,林某见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车,并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郭某送往医院。但由于林某在移动郭某时,没有标记郭某的位置,也没有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盖,结果被雪掩埋。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小货车司机林某将正在过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为了及时抢救郭某而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郭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要是由于小学生郭某横穿马路才造成交通事故,李某为了及时抢救郭某而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所以应当由林某和郭某承担同等责任。
【评析】
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这里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公安机关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很好地得到保护,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的破坏,就会给现场勘察带来困难,也可能会影响到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容易导致无法准确地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保护现场: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2、若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3、遇到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4、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5、要注意寻找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住址等;6、在繁华或重要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能未经标记而移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注意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为鞋底与路面擦痕及油迹、水迹、血迹等;(2)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法擦痕等;(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林某由于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如果认定为故意破坏现场有些勉强。但从最终处理结果上看,对林某仍然十分不利。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于林某没有保护现场,就没有充分地证据证明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自己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最终很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责任。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