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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去年9月的一天早上,张某驾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便驾着空车回家。途中,遇到同村夏某请求搭便车回去,张某答应让其搭乘。因下雨路面湿滑,张某的车不小心撞到路边的树上,致夏某受伤。
当夏某向张某索求医疗费时,张某以夏某是自愿搭乘车辆为由拒不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夏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准许夏某搭便车,双方之间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在行驶途中,由于张某的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夏某受伤,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夏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随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夏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