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杨某驾驶小轿车,撞上同方向被告陈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车上乘员巫某等人及陈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因事故双方责任人和受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经三被告申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同意并为被告巫秀梅垫付医疗费11549.76元。保险公司为该交通事故理赔后,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垫付的医疗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垫付费用,被告巫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杨某、陈某承担。
【评析】
道路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他是一种应急性救助资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事故的责任方应将垫付的费用返还给基金管理人,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受救助人不应以其他任何理由拒不返还而损失社会利益。
本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在被告巫秀梅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在短期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后,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事故当事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依照承诺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因被告杨某、陈某在该起事故中分别负主要和次要责任,被告巫某无责任,故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事故责任人对原告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承担赔偿义务,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应承担原告为巫某垫付医疗费11549.76元的70%,即8084.83元;被告陈某应承担30%,即3464.93元。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