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江苏新沂人胡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大中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止,保险限额为12.2万元。
2011年9月2日17时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胡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3日,张某伤情好转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
其后,张某就其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胡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但某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相关条款明列“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就意味着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立法本意,此案不属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无形中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不但违背了立法本意,而且可能使保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协商无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及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责。法院认为,设立交强险的最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和医疗救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保险公司认为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医疗费用及伤残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若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在履行具体赔偿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胡某不具有准驾资格为由拒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的相关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徐某121150元,由胡某按照30%比例赔偿徐某44328元。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