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被打伤,中年女子周梅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就在兰州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书后,周梅供职单位兰州名流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名流公司)却认为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违法,并将兰州市人社局推上法庭。近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现年45岁的周梅家住西固,2009年7月2日下午3时许,周梅在单位厕所被人打伤,送往医院后,周梅被诊断为:左眼挫伤、左眼结膜出血、左眼视网膜震荡。周梅认为,因厕所男女共用,她履行职责上前询问厕所是否有人,对方认为被打扰便叫人将其打伤。事发后,派出所于当日来事发地进行了取证,派出所证明可以证明其在履行职务行为。2010年6月30日,周梅向兰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8月9日,兰州市人社局受理周梅的申请后,以邮寄挂号的形式向名流公司邮寄了相关材料。2010年10月25日,在未核实名流公司是否收到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亦未举证、答辩的情况下,兰州市人社局却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名流公司认为,事发当天,周梅等3人下班未回家,其间因使用厕所,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这是一起刑事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且周梅已得到赔付,另外,兰州市人社局受理周梅申请后,未依法通知其陈述事实及举证,仅凭第三人单方陈述,违反相关规定,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2010年12月16日,名流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甘肃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18日,省人社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据此,名流公司将兰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风险管理世界-www.RiskMW.com)
法庭上,兰州市人社局驳斥了名流公司的说法,该局受理后,于2010年8月9日向申请人发了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以邮寄挂号的形式送达了名流公司,但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兰州市人社局向名流公司发出工伤认定单位一次性举证通知书后,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材料,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只有2010年8月9日署名单位为“兰州市城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交寄整付零寄挂号邮件清单,收件人为“兰州名流工贸有限公司”,寄件的内容不详,兰州市人社局提供了交寄邮件清单,但该清单未记载邮寄文件名称,同时该局不能提供邮寄回执,故兰州市人社局证明举证通知书已送达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