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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北京“705地铁事件”部分受害人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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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05地铁事件”部分受害人可申请工伤认定
7月5日上午9:30左右,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电梯事故,1人死亡2人重伤26人轻伤。反应迅速的政府相关部门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要求地铁运营企业立即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贺永军从法律的角度提醒,就受害者如何主张自己权益等问题给予帮助。

  受害者的伤情性质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权利的实现途径。

  部分受害人可申请工伤

  部分受害人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根据第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通过该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在此次事件中有正处于上班途中的受害者,可以依照此款申请进行工伤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他受害人可向地铁运营公司或者电梯制造商单独主张侵权权利或者二者主张共同侵权。

  可向地铁运营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有义务就有责任。地铁出口有台阶和电梯两种出口方式,就一般的民众而言,不会预料到电梯会出现障碍引发事故,所以无论选择哪一种出地铁的方式都是无可厚非的。作为地铁运营公司而言,应当保障地铁口地电梯运营期间的安全,应当定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电梯本身是地铁运营公司为了让地铁乘客与其建立运输合同提供的一种设施。

  有权利就有救济。就地铁运输方式而言,运输合同纠纷的起止点应自检票口和出票口。本次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地铁出口,如果将此地点纳入运输合同的范围,有将地铁运营公司的服务范围扩大之嫌,有加重了其合同义务。那么受害者权利如何主张呢?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地铁运营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电梯的维修和保护是有期限的,地铁的制造商应该主动定时进行。如果电梯确实超过了保养和维护期限,同时地铁运营公司和制造商超期养护都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原理,二者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

  受害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做了框架性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综上,受害者在人身健康权遭到侵害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伤害的性质,明确主张权利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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