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货车司机,2010年10月19日,在为我市某钢板制造公司运送货物卸货时手指骨折受伤。随后,该钢板公司将陈某送医救治。伤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除去支付金额、方式等内容外,另写有“甲方(钢板公司)付清钱款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钢板公司按约支付了赔偿金1.8万元。陈某持该协议诉至劳动人事仲裁委,要求确认与钢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陈某坚称为钢板公司职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钢板公司则提供了与我市某物流公司的运输业务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钢板公司的2010年度所有货运业务均由该物流公司承包。同时,钢板公司代理人解释,由于企业主营钢板制造,常有工伤事故发生,与陈某订立协议时,办事人员套用以前惯用的工伤赔偿协议格式,由于疏忽大意未做必要的修改。
庭后,经过仲裁员调查取证,发现申请人受伤当天驾驶的牌号为苏EFXXXX的货车确为某物流公司营运车辆。
分析意见>>
陈某主张劳动关系与钢板公司成立,在为该公司工作时受伤,从他提供的协议内容看,钢板公司承认了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但钢板公司提供的与物流公司订立的协议、陈某当庭陈述当日工作情形、陈某驾驶货车的所有权归属表明,钢板公司的货运业务均由物流公司承担,陈某作为货运司机,受伤当天驾驶的货车为物流公司所有。从上述证据可判定,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为钢板公司。
经过仲裁委讨论,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条文,办案人员最后裁决陈某与钢板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