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先生无助地拨打了本报的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中,于先生诉称,6年前,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和单位私下达成协议。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他觉得自己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送来电咨询现在还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于先生原本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6年7月里的一天,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伤,造成腿骨骨折,当时公司没有为其申报工伤,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一次性向他支付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于先生在得到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后回到原籍务农。随着工伤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他认为当时自己的情况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通过法定程序来得到应有的赔偿。于是,于先生再次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但公司对他要求却置之不理。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于先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具体为:若是单位提申请,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也可申请。
于先生发生工伤的时间是2006年7月,主张权利的时间是今年2月,远远超过了一年认定时效。因此,于先生现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无法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对此,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超过相应时效,权益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