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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沈阳启动补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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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启动补充工伤保险
沈阳启动补充工伤保险,每月缴十元八元

  工伤工亡可获5000到20万元补偿

  3月1日,沈阳市启动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按三类不同行业,为每位员工每月缴纳5元8元10元不等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伤残补偿金;工亡者可一次获得工亡补偿金20万元。这是当日记者从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会议上获得的信息。

  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一样实行“按月核定,按月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补充工伤保险设立三项补偿责任: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需要生活护理。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补偿,即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

  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根据伤残等级,可额外得到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

  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

  补充工伤保险确定伤残补偿金分为十级,一至十级分别补偿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1.2万元9000元7000元5000元。

  补充工伤保险确定护理补偿金分为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10万元,大部分不能自理为8万元,部分不能自理为6万元。

  伤残补偿金与护理补偿金可兼得。

  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的给付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但若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补充工伤保险可再次支付伤残补偿金级别之间的差额。

  补充工伤保险还规定: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记者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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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公死亡的,如果之前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还可额外再获得20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3月1日起,沈阳市启动补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

  沈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认为,护理补偿金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得到的最大实惠。因为通过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能够得到6万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生活护理补偿金,同时这部分补偿与伤残补偿金可以兼得,这无疑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职工在护理费方面的待遇水平。不仅如此,此项政策还将有利于缓解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根据规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参保职工只能享受欠缴期间内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待遇。

  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的给付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但若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可再次支付伤残补偿金级别之间的差额。

  目前,除沈阳外,我省的大连本溪盘锦锦州已启动了补充工伤保险项目。朝阳丹东阜新鞍山等地,补充工伤保险也将于年内启动。

  自3月1日起,沈阳市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以及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浑南新区于洪区张士经济开发区8个分局均可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其他县区的用人单位可就近就便选择办理地点。

  补充工伤保险随工伤保险统一申报核定,用人单位需携带本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明细(电子版),到所在区的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补充工伤保险窗口打印本单位《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表》,并办理参保手续。 (华商晨报记者 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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