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焦点】
【热案报道】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A380机翼细微裂纹事件或系劳资纠纷有关
 加拿大多伦多化解劳资纠纷签订临时集体合同协议
 部分垄断国企招工仍对内部倾斜
 民工因南召县政府承诺4年未兑现送最不诚信锦旗
 中国古代十大酷刑刑罚常识
 26岁女县常委:破格升迁样本
 吴静钰卫冕跆拳道女子49公斤级冠军
 临时工高空坠落致残由建筑企业承担工伤责任
 乒乓球女子团体卫冕奥运会冠军
 郑州40家事业单位招253人
新闻焦点我国个体工商户要为雇员参加工伤保险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我国个体工商户要为雇员参加工伤保险

作者:记者吕晟君 稿件来源:兰州日报
 

    【名词解释】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要实施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工伤保险管理、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医疗补助金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记者3月25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的。

    住院伙食补助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2%支付

    《办法》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将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30日内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

    《办法》指出,省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朔州开通农民工工伤鉴定快速通道
下一篇:劳动者提前上班被撞伤属于工伤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