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焦点】
【热案报道】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A380机翼细微裂纹事件或系劳资纠纷有关
 加拿大多伦多化解劳资纠纷签订临时集体合同协议
 部分垄断国企招工仍对内部倾斜
 民工因南召县政府承诺4年未兑现送最不诚信锦旗
 中国古代十大酷刑刑罚常识
 26岁女县常委:破格升迁样本
 吴静钰卫冕跆拳道女子49公斤级冠军
 临时工高空坠落致残由建筑企业承担工伤责任
 乒乓球女子团体卫冕奥运会冠军
 郑州40家事业单位招253人
新闻焦点人社局称佛山药店坠亡员工是为捉猫不是工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人社局称佛山药店坠亡员工是为捉猫不是工伤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工作时间,药店员工从二楼阁楼坠下身亡,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南海人社局”)确认死者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到阁楼捉猫,意外从阁楼坠下,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不属于工伤。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生前是上阁楼取药,不服南海人社局的非工伤认定,遂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这起案件昨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出事:药店员工阁楼坠下重伤

  57岁男子黄培良是佛山一家医药公司的桂城分店的坐堂医生,负责咨询工作。

  2011年7月28日12时,黄培良和另外一名销售员蔡×玲接班上班。蔡×玲坐在收银台的位置。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意外却发生了。“黄培良从药店的夹层掉落地上,头向店内,头部和耳朵有流血。”蔡×玲在接受警方询问笔录时说,黄当时已经晕了,她叫了几声后才清醒了。黄只是说很痛,蔡×玲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并给老板蔡某打了电话。

  事发时,店内只有黄、蔡两人。据蔡×玲称,黄是在店内找药店养的小猫,从二楼的阁楼坠下。老板蔡某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称,店内的几个员工养了一只猫,黄“在找猫的时候踩中天花板,由于天花不受力,整个人从天花板上掉了下来”。

  人社局:捉猫坠亡不属工伤

  2011年8月6日,黄培良最终不治身亡,警方调查也排除了他杀。

  黄培良2010年2月进入这家药店上班,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家属称,在黄培良弥留之际他们听到黄称,他是上二楼阁楼去取药,他们认为黄应该属于工伤。同年8月18日,南海区人社局受理了家属申请的工伤认定。

  2011年9月13日,南海区人社局认定黄培良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南海人社局查明确认,虽然黄培良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到阁楼捉猫,并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黄培良所捉的猫是其与几位员工一起喂养用来玩耍的,并非死者家属所称用于防鼠,且药店负责人对其员工养猫一事完全不知情,猫亦非店内所有。

  一审败诉死者家属提起上诉

  家属不能接受南海人社局的工伤认定,2011年10月,他们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原工伤认定书,认定黄培良为工伤。

  2011年11月8日、12月8日南海法院两次公开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黄培良坠下的原因是在阁楼捉猫:捉猫不是黄培良的工作内容,该猫是店内员工捡回来喂养的。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27日,黄培良家属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家属认为,黄培良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本案事发当天,黄培良正在上班,其发生伤亡不属于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黄培良不论是上楼阁取药还是捉猫,均与工作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争议焦点

  坠亡缘于捉猫还是取药?

  昨日二审现场,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培良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家属认为,事发后他们到达医院时,黄培良尚能对答,黄说他是上阁楼取药时摔下。药店老板提及猫的问题,说过是药店防鼠用的;在警察对蔡×玲的询问笔录中,她也提及黄找的是药店养的猫。另外,他们还认为,蔡×玲是药店老板的亲戚,不能排除店方为避责而捏造。

  南海人社局在答辩中称,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黄培良捉猫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已经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庭审结束后,法院择日宣判。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修车工修车时被撞伤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下一篇:游轮厨师坠江身亡是自杀还是工伤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