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0年12月30日20时,王某驾驶车牌为粤R34××号重型货车在某补胎店维修,因操作不当与补胎人姚某发生碰撞。后法院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姚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万元。出院后,王某与姚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王某除负责姚某医药费外,另一次性赔偿28000元给姚某。重型货车车主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向保险公司要求对此事故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委托某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1年2月24日对伤者姚某作笔录。姚某陈述其为粤R34××号车辆补完胎后,在装回轮胎过程中,在千斤顶未拆卸情况下,用风炮进行固紧螺丝过程中,突然听到巨响,左手被打伤。该调查公司认为姚某是正在拆装轮胎过程中受伤,属工伤事故,不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为查清此案,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了该案的档案资料。一份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出事当晚,其驾驶涉案货车到补胎店补胎,姚某告知车修好了。在启动车辆驾车离开时,将在车底收拾工具的姚某撞倒。另一份姚某所作笔录陈述称,当时货车停在补胎店门口,其补完胎后站起来准备离开,被向前行驶的粤R34××车辆撞倒后晕倒。姚某还陈述,自己之前向保险公司所作的陈述是因为自己在家休养,并不清醒,并且笔录又书写潦草,没有看清楚就签了名。在交警办案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车辆右后轮胎风炮工具未拆卸,千斤顶未拆卸。
法院认为,姚某两次陈述内容相互矛盾,但根据这两次陈述内容和交警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确定,姚某是在为粤R34××车辆补胎过程中受伤,修理工作尚未完成,修车的千斤顶尚未拆卸下,轮胎尚未装好,用作固定轮胎螺丝的风炮尚未拆除,此种情况下,车辆不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定姚某是在修车补胎过程中受伤,而非交通事故,依法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