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焦点】
【热案报道】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A380机翼细微裂纹事件或系劳资纠纷有关
 加拿大多伦多化解劳资纠纷签订临时集体合同协议
 部分垄断国企招工仍对内部倾斜
 民工因南召县政府承诺4年未兑现送最不诚信锦旗
 中国古代十大酷刑刑罚常识
 26岁女县常委:破格升迁样本
 吴静钰卫冕跆拳道女子49公斤级冠军
 临时工高空坠落致残由建筑企业承担工伤责任
 乒乓球女子团体卫冕奥运会冠军
 郑州40家事业单位招253人
新闻焦点法院判决改制公司赔偿矽肺病工人工伤待遇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法院判决改制公司赔偿矽肺病工人工伤待遇
本报讯(记者张书锋)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现自己患上矽肺病(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成因是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吸入了岩石的粉末,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合并症)三期的董贤要求公司赔偿,不料其间却因公司改制、被迫与公司签订不平等协议等因素深陷维权困局。4月28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董贤的请求。

  现年52岁的董贤家住巩义市大峪沟镇,2001年至2007年7月一直在巩义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从事放炮、打眼、采煤工作。2007年7月,富源煤炭有限公司改制为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此之前董贤的身体就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但董贤在改制后的公司内继续从事以往的工作。2008年1月1日,董贤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2009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书,其内容为:“乙方(董贤)在2007年7月前曾在其他煤矿工作,已患煤肺病,其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于2007年到甲方(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煤二队工作。甲方本着爱护职工,关爱生命健康的态度就此事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6万元作为补偿款;3.补偿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2009年11月,董贤从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领取1.6万元。

  在庭审中,几乎每一秒钟都在遭受气短、胸闷、疼痛和困乏折磨的董贤透露,当时他与被告订立上述协议实属无奈。他说:“当时公司的负责人说,如果不签这份协议,我会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是,日益恶化的病情使董贤拿到的1.6万元补偿款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就全部花光。于是,董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010年3月,董贤的病情被诊断为矽肺三期,2010年7月被确认所患的职业病为工伤,2011年4月,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董贤作出其病情已构成三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11年5月,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董贤要求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但该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驳回了董贤的仲裁申请。

  公司改制、被迫签订不平等协议、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一连串的维权困局给董贤及其家人带来深深的绝望。无奈之下,2011年10月董贤诉至巩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留其与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被告郑州富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董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万余元;自2011年5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2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郑州富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董贤在到该公司工作前已患有煤肺病,故其不应当承担董贤的工伤待遇费用;双方所签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所签协议的内容显然有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应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原告所受伤害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故被告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请求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各项考量及计算,4月28日,巩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董贤的诉讼请求。(文中所用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线索提供刘晓培)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职工参加单位足球队训练受伤是工伤
下一篇:云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食堂中毒算工伤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