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一双破旧的解放鞋,裤子靠近大腿根处破了一个大洞,惟一还算新的白衬衫也因染满风尘,变成了灰衬衫……5月23日上午,新玉环人席永治这样出现在记者面前。
“我家里还有老父老母,有妻子孩子,都等着我挣钱养活,可是现在我连自己都要养不活了……”饱含心酸的话语,略带哽咽的语气,左下颚一条醒目的紫红色伤疤。
席永治,45岁,陕西人,来玉务工2年多。
今年4月6日,席永治跟往常一样,在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的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工地上干活。“那是最后一幢房子,建完了我们就要搬去新工地了。”席永治说,眼看着工程土建就要完工,是“丰收”的时刻了,然而,厄运却在此时悄然降临在他的身上。就在他为工地上的切割机通上电的瞬间,切割机的砂轮片竟莫名其妙地碎了,碎片飞旋起来,直接朝他的脸上砸去,割伤了左下颚。
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方——台州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某赶紧叫来带班的朱某,两人一起把席永治送到了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下颚割裂伤、左颞颌关节挫伤、左下颌缘神经挫裂伤。此后,席永治在医院里住了33天,住院期间的18441元治疗费已由“金盛”公司支付。
“到后期找公司要钱继续治疗就越来越难了,没办法我只能出了院,但也留下了后遗症。”席永治说,在住院时他就发现自己的嘴巴很难张开,医生告诉他,砂轮片不但割破了血管,还割断了五条神经,当时止血都比较困难,能把命保住就不错了。“神经没接上,现在我的嘴都张不开了,吃东西也有困难。”
席永治告诉记者,他曾经找张某商量过工伤赔偿问题,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只能给他8000到10000元。这个标准让他难以接受,于是他决定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条维权之路竟走得如此艰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三份材料。
“我是跟着公司下面的包工头张某干活,没有劳动协议,公司也不帮我开工伤证明,我去了楚门劳动管理所,也去了县信访局,没有这些证明他们都说没办法弄。”席永治说,“后来我的工友帮我写了一份证明,有11个人在上面签字,证明我是在这里工作,在工地上受的伤,但这份证明还是不管用。”
就这样,带着医院的诊断书、收据、工友联名签字的证明……席永治四处奔波,走上了艰辛维权路。
据席永治的工友说,出事以后,是公司经理张某和带班的朱某一起将席永治送到医院治疗;席永治也说,他与张某商量过赔偿事宜,及至要求公司开申请表时,张某一口拒绝。
但是,当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张某时,他却矢口否认,称“席永治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朱某也承认,当时是“大老板”叫上他一起把席永治送到了医院,但当记者问及他口中的“大老板”是谁时,他却称“我不知道大老板叫什么名字”。
记者又电话采访了楚门劳动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法律上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着一套明确的、严谨的程序。“我跟他说过的,只要他能提供一点点证明,我们都可以介入调查。”该负责人回答道。
在我县,有许多新玉环人每日面对的是高空作业、机器操作等危险工作,工伤风险随时存在,但是他们中有多少人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下,连最起码的劳动协议都不曾签定,导致最后“无法可依”、“难以依法而行”,这到底是法的错,还是人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