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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是确定工伤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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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是确定工伤待遇的依据
李某在苍山县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于2010年10月7日晚不慎被正在吊装中的货物从包装平台上碰落下来,造成头部和肩部受伤。随后,司法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李某的伤残级别为六级,但李某所在公司对此却不予承认。 2011年9月13日,当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李某为因工负伤。随后,李某又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12月30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鉴定,李某的伤残级别为八级。 2012年3月6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伤残六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4万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可以作为仲裁案件的参考,但是李某系因工受伤,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级别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委遂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按照伤残八级支付李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万元。马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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