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1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案例:小赵是某高级技工学校的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该校教学计划,学校于2010年11月安排小赵到某机械公司实习,实习期限为半年。2011年1月30日17时许,小赵在下班后关闭车间大门时,因大门脱轨倾倒,将其砸伤,小赵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小赵向实习单位要求工伤赔偿,遭到单位拒绝。对此,机械公司辩称,小赵既不是实习单位临时招聘人员,也不是实习单位的职工。小赵受伤是自己操作不当造成,机械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实习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根据小赵、实习单位、学校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案情,酌定小赵、实习单位、学校分别承担20%、30%、50%的过错责任。
点评:
在校生实习期受伤不算工伤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小赵属于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小赵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小赵虽然在实习期间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与之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其提供的劳动获取报酬,并以此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以此为标准,小赵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记者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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