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9 来源: 青岛日报(青岛
本报讯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工伤职工提起申请,期间费用由单位承担;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市人社局近日出台《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发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工伤职工提出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患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后续医疗费很大,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期的医疗费用。“为解决这部分工伤职工的医疗问题,规定工伤职工也可以自愿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记者了解到,《意见》还明确了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待遇标准及支付时间。对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认为工伤的,从事故发生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日的,从发现失踪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宣告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此外,《意见》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申请在停工留薪期安排护理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派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我市自1995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单位已达61000余户,参保人数达到214.4万人。
(本报记者 贾 峰)
作者:贾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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