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8日来源:新法制报
市民王先生:我是机械厂的职工,去年5月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受伤,为此住院治疗30天,并遵医嘱休息2个月。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病休期间,机械厂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发工资。请问,这合法吗?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机械厂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本案中,你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和停工休养,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机械厂应当按照你受伤前的全勤工资数额给你发工资,并保留相应的福利待遇。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