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道德良知情何以堪
董家成
周鑫所在的酒吧不服法院判决的理由,其根据是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事发之时周鑫是在酒吧帮忙,事发当天,周鑫仍旧是原告的服务员,当日也在岗工作,这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并无不妥。
不可否认,周鑫跳入江中的目的是为了救人,其无论过程如何,但周鑫与酒吧存在工作关系,即便他不去救人,酒吧也不能免责,所以视同工伤事故予以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对他的见义勇为举动,不但被救女子有给予周鑫家人适当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国家、社会亦应予以补偿奖励。
周鑫为救跳江女子不幸身亡,被救者及其家人的表现本就不该,再有酒吧的推责,让道德良知和善意情何以堪?我们不可能奢求每一个人都成为高尚者,但不能缺失应尽的责任。必须使好人最大程度得到“好报”,使社会自发呵护道德的力量得到肯定与张扬,否则周鑫的牺牲就失去了彰显美好人性的意义。
见义勇为就是工伤
赵应昆
不管是酒吧在推卸责任,还是酒吧作为无过错方承担了太多?他的见义勇为本身就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规定,该行为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周鑫和酒吧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关系要到2010年的11月16日才到期,何况,周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救人行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他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应当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酒吧承担义务太多
朱虹瑛
见义勇为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国家、社会和个体企业理所当然要为见义勇为者尽义务。之所以酒吧在推卸责任,是当前法律法规将一部分义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转移给酒吧,酒吧承担义务太多,难以承担如此“重负”,才提起诉讼。
假如酒吧自身难保,周鑫认定的工伤,也自然没有经济补偿来源,对没有单位的见义勇为者,工伤的认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法律不能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无论从立法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时下,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屡有发生,关键是要有好的机制来保障其权利。要让见义勇为走出“流血不再流泪”困境,应设置一个底线,让见义勇为者享受到国家公务员在“工伤”、“殉职”时享受的待遇,可以借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可以参照军人伤残的标准评定等级,由政府承担抚恤义务。
再打官司让人心寒
汤云明
我以为,既然周鑫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那么,至少大部分的费用应该由政府来埋单,而不是推给酒吧。
现在,我们不必去争论周鑫下水救人时是不是已经和酒吧解除了劳动关系。即使周鑫和酒吧有雇佣关系,但他做的是一件与工作无关的见义勇为的壮举。所以产生了这样的后果,不能由一个酒吧来承担这样重大的社会责任。如果说这样的官司再打下去,只会让见义勇为者或愿意见义勇为的人心寒,也不利于颂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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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回复
@白马不是白色的马:两年前,23岁的周鑫从右边的这个酒吧跳进盘龙江救人。昨天看电视才知道这个事情原来一直没有了结。被救的女孩说:他连我的一根头发都没碰到;酒吧说:事发前两天他就被我们辞退了;终审认定周鑫属于工伤。这样的事情,看了真让人心寒。
@威杰时尚_马威:法院认定周鑫见义勇为身亡为工伤。我就是想知道作为酒吧应该怎么做?由无过错方承担一切合适吗?
@嘻螡子ING:周鑫案就是个悲剧!被救者冷漠已经让人愤慨,周鑫已经不在人世,其工作的那家酒吧还在为承担责任而推脱!以后哪个还会见义勇为?
@一个纠结着成长的小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因为见义勇为就什么都是对的。如果是工亡,那老板要赔偿损失,老板这样做就属于无良了。既然开除了不知道老板能举什么有力证据!
@炳绅:其实不管周鑫当时是不是酒吧的员工,作为其工作过的地方都应为有这样一名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员工而感到骄傲和光荣!
本报记者 李清 整理
(来源:云南日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