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0日讯(记者王斌兰玲实习生申龚)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算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这是2005年以来,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八连涨”。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前,月伤残津贴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伤残津贴水平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650元的,调整到1650元。
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作者:王斌兰玲申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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