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双方往往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呢?本期《普法课堂》就这方面的知识予以介绍。
【案例】2009年5月,赵某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为赵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10月,赵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为赵某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后赵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今年,赵某与公司协商达成终止劳动关系及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2万元,赵某以后不再与公司有任何纠纷。但是事后赵某认为该协议有失公平,遂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析】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受伤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背公平原则,则属于无效协议。因此,本案中,如果赵某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赔偿低于法定标准,且该协议有失公平,则其诉求应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