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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焦点职工工伤疑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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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疑惑解答

2012年12月27日    来源:新闻晨报

□冷默

  2013年1月1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据悉,目前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都实行了覆盖。近期,很多职场人就一些“出其不意”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提出疑问,据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曹心蓓律师就工伤保险话题中较为集中的几大问题与职场人进行分享。

  Q1:擅自提前离岗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A: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员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因认定为工伤。

  Q2: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菜场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A:“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来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或者菜场,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Q3: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能否认定为工伤?

  A:衡量工伤与否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分情况看:

  第一、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实力企业形象而做出贡献,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事先为员工购买诸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商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

  Q4:员工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带薪假期期间发生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带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根据相关规定该路途中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Q5: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A: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作工伤。

  同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因此,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Q6: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A: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工间休息时发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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