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05:00 来源:扬子晚报
董先生:我日前在一个包工头手下干活,不慎摔伤,包工头无力赔偿,建筑公司说我与他们没有劳动关系,请问我能否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马律师: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构成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三点(1)主体合法。(2)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3)实施劳动行为并获取报酬。本案中,包工头是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董先生与建筑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董先生的工伤责任。
在线律师: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