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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咨询】
如某位员工入职为 2001年6月1日,目前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到2011年6月1日虽然执行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工龄已满10年,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先不变更,待现行的合同到期后(2012年5月31日)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律师解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用人单位总是担心,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企业人力成本,不利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权的有效运用。而许多劳动者则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是有了“铁饭碗”。其实,这两种认识都失之偏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除了在合同期限方面不作终止约定外,无论是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还是合同的订立与变更,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并无太大实质性差异。作为一种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并进一步稳定劳资关系,而并非让企业增加额外的人力成本,或者鼓励劳动者以此来放松自我要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双方可以随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举体现了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民事自由与平等。
二是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而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处暂且称为“工作满十年”和“连续二次签约”的情形。此举意在赋予劳动者优先选择权和用人单位的有条件配合义务。
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暂且称之为“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此举是针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特设的加重义务。
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倡本义,如果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的规定,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并不存在额外的或者说加重的法律义务。
那么,用人单位具体应当何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对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前所述,双方可以随时签订;
对于上述“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超过一年期限的第一时间立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且此支付责任将一直持续到双方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并无任何时间限定!
前述两种情形相对简明,不易引发歧议。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工作满十年”和“连续二次签约”的情形,人们往往存在误解,以为劳资双方须得无条件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在此处的规定并非僵化,而是仍然赋予了当事双方一定的自由。当然,此种情形下究竟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而用人单位则只能依据劳动者的选择来配合完成相应类型劳动合同的签订义务。
具体到这位网友所述案例,该员工在2011年5月31日已连续在单位工作满十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此时,如果双方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除非该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该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问题不大。
但问题是双方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09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在此期限内该员工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因此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则用人单位具体在何时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不至于违法呢?
律师认为:除非劳动者明确提出签订要求,则用人单位可以在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的任何时间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在最近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即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前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签约时间,而在后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则不能选择,否则逾期未签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其理由是,如前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在不约定合同终止期限这点上较特殊之外,其他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定差异。是否签订及何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无根本的或者说法定的影响。
当然,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劳动者明确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拒绝其要求的,而只能是与其沟通确定具体的签订时间、方式等。否则,用人单位将存在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风险。因为上述“工作满十年”情形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未附加“是否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这类条件,仅从文义理解,只要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即可随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无条件满足此要求,除非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不胜任工作、病残等法定情形。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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