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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案例

                               工伤事故处理案例

 
  原告某货运于2003年8月注册成立,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归属被告管辖行政区域。第三人李某某与原告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9月23日16时30分许,李某某在为原告单位的货运车添加机油保养时,该车驾驶室突然倒塌,李某某被压伤。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诊断为:1、胸12,腰1椎体脱位伴截瘫;2、腰1椎体骨折。
  2007年12月10日,第三人李某某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告予以立案受理。2008年1月11日,被告作出松江劳认(2007)字第355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李某某于2007年9月23日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复议。同年5月7日,市劳动保障局作出沪劳保复决字[2008]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第三人李某某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5年12月29日,有效期限为6年。2007年3月20日,第三人曾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李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认为,因为李某某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应聘,故其与李某某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认定工伤时未审查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根据本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谈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均可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在曾经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同时,持有真实合法的驾驶证,其为逃避交管扣分而使用假证与发生本次工伤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以此理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举证通知》与《提供证据通知书》,被告直接送达由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同一办公室的人员签收,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原告认为其没有收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观本案,被告根据其职权作出的工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某局作出松江劳认(2007)字第3552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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