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全文适用案例:2008年2月底,本案第三人袁全山受本案原告叶县城关乡三联面粉加工厂之邀到该厂工作。2008年3月2日晚,袁全山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10311公路446KM+60KM处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逃逸,袁全山受伤被送往平顶山第一五二医院救治。最新劳动法全文经诊断,袁全山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肋骨骨折。2009年1月15日,袁全山之子袁青尚以第三人袁全山是在下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叶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叶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7日做出平(叶)工伤认[2009]18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袁全山所受伤害为工伤。叶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17日向袁全山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2009年9月2日公告向原告叶县城关乡三联面粉加工厂送达了该通知书。后原告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最新劳动法全文叶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0日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虽然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原告的申请并没有经过复议机关的处理,原告所诉不是对行政复议的不服,而是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故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劳动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诉讼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新劳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县城关乡三联面粉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