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工伤赔偿案件分析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伤赔偿案件分析

                               工伤赔偿案件分析

 
    原告重庆瀚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胜荣。2009年2月7日,被告王胜荣到原告瀚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2009年3月30日晚,被告工作时受伤,致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9年5月13日出院,共住院43天。被告王胜荣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垫付了鉴定检查费280元、医疗费336.2元、交通费320元。被告在原告处借支及领取2750元。2009年7月3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王胜荣为工伤。2009年7月27日重庆市巴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被告在的原告处工作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2009年9月27日,被告王胜荣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6229.6元和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巴劳仲案字(2009)803号仲裁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3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1.2元,护理费1290元等费用计46530.15元。瀚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王胜荣在原告瀚源公司上班时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王胜荣的月平均工资663.33元。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被告王胜荣的停工留薪期为3.9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不足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680元,应按680元/月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80元/月×3.9月即为2652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因被告王胜荣的月平均工资为663.33元,低于其受伤前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2248.75元的60%,王胜荣的工伤待遇赔偿工资基数其受伤前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为1349.25元确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1349.25元/月×8月即10794元。《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九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九级为9个月。因此,被告王胜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248.75元/月×4个月即8995元。王胜荣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248.75元/月×9个月元计20238.75元。被告王胜荣受伤后住院4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43天×70%即361.2元,护理费30元/天×43天即1290元。被告王胜荣在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垫付了鉴定检查费280元、医疗费336.2元、交通费320元、被告在原告处借支及领取2750元。综上,扣除被告垫付款及借支款,原告瀚源公司应付被告王胜荣各项工伤待遇42517.15元。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行内固定取出术的费用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王胜荣向本院提交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建议在该院取出内固定费约需4000元的证明来确认此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被告王胜荣可在该费用发生后直接要求原告支付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瀚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荣的劳动关系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原告重庆瀚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胜荣停工留薪期工资2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1.2元、护理费12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3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95元,被告垫付的鉴定费、检查费、医疗费936.2元,扣除已付被告王胜荣2750元,原告重庆瀚源机械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被告王胜荣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42517.15元。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个案看工伤事故认定申请表的适用
下一篇:工伤鉴定标准最新实用案例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