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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怎么认定

                     工伤死亡怎么认定

  
    原告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某某。第三人之子张某系原告公司的员工。2008年1月19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电动车外出为公司的驾驶员送进港单,途经本区铁山路水产路口时被一辆重型半挂车撞倒后死亡。2008年8月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08年8月7日、9月11日分别向原告发出《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如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范围等的相关证据。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依据调查后认定的事实,于2008年9月25日依法作出张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并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书。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维持被告所作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公司于2006年4月4日被工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机构改革,2009年2月20日起,原市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划入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市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某劳认结(2008)字第2793号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之子张某系原告公司打单员。2008年1月19日18时20分,张某骑电动车到东亚堆场给驾驶员送进港单途中,被一辆重型半挂车撞伤,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原告诉称,原告已于2006年4月4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不再经营。第三人之子张某非原告的职工,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原告无关。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其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并认为相关的证据均能认定原告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还在经营,原告与张某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是在履行原告单位的工作指派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故请求法院维持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系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被告的执法主体适格。被告根据第三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向原告和第三人进行了送达,其执法程序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上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第三人之子张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为原告单位送进港单途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事实清楚,原告未能举出张某不是其公司员工及张某不是为原告外出送进港单的证据,被告综合事实,认定张某所受伤害系工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因其主体尚未消亡,故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仍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行政确认。原告的诉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原市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25日所作的某劳认结(2008)字第2793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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