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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原告(上诉人):黄妹姐。被告(被上诉人):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范少华。第三人范少华系仙游县赖店镇少华饮食店的经营者,属于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原告是第三人的雇工。2004年12月9日,原告因在工作时间里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2005年1月28日,原告的丈夫黄富明替原告口头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3月4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材料。被告以原告是在2005年1月1日前受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调整范围,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莆劳社[2005]第301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如不服通知,可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于200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本案第三人范少华系仙游县赖店镇少华饮食店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依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在此之前其雇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调整的范围。原告虽是第三人的雇工,但其受伤害是在2004年12月9日,其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故被告决定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4]123号《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被告只在不予受理通知中告知原告复议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原告诉权,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告直接提起诉讼是可以的,但其诉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黄妹姐要求撤销被告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10月9日作出的莆劳社[2005]第301 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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