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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最新工伤保险法的五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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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生最新工伤保险法的五大理由
催生最新工伤保险法的五大理由
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条例实施前,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只有4575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仅33万人。条例实施后,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已达到1亿3787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达118万人。条例实施前很少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到2008年底农民工参保人数已达4976万人。工伤保险事业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工伤保险制度所暴露的问题也愈发尖锐。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种种不足与乏力也由此凸显,如果不能在立法上及时得到完善,类似悲剧还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并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演变成一道道无解的死题。
一:尽快建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与政府都负有责任,让没有任何过错的劳动者来承担企业违法行为的全部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为避免类似悲剧继续发生,应抓紧从立法上设立工伤赔偿垫付制度,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企业追缴。最新工伤保险法
二:用人单位严重侵权应受刑责
工伤职工作为最弱势的一群,理当获得更好的保障。之所以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工伤职工权利还有恃无恐的情形,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受到额外惩罚,相反还可能获得更多利益。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悖论,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工伤权利,导致其轻伤拖成重伤甚至死亡,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刑法中故意伤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来得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工伤职工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视其违法行为程度而加大其对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
三:尽量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2005年3月到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的河南农民工张先法,在施工中被摔成重伤,后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被迫放弃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007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张先法获赔85万余元。实际上,真要走工伤认定的索赔程序,张先法的维权之路会更加漫长和艰难。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吉林来京工作的小孙,从2007年8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小孙不得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直到今年6月才接到二审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工伤认定历时近2年才得以启动。而这期间,家里已经为小孙支付了超过10万元的医药费。今后,小孙还可能面临用人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于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已经成为工伤职工维权的巨大障碍。因此,通过立法简化认定程序对于解决“工伤认定难”意义重大。最新工伤保险法
四:同伤同权,统一工伤赔偿模式
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处理上,目前有“双赔模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兼得)与补差模式(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保险待遇不足的部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同一工伤案件,受害者在不同地方可以获得完全不同的赔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由于行政法规不得就公民基本民事权利作出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民事赔偿进行规定,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则隐含了双重赔偿的立法精神。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双赔模式应该是法律适用的正确选择,但也会造成工伤职工权利的不平衡,难以实现工伤保险的宗旨。而大部分地区实行的补差模式,虽然符合我国国情,利于调动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的积极性,但各地通过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章对补差模式作出的规定,排斥了双赔模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如果不确立工伤保险基金的代位追偿权,补差模式很难在法制轨道上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衔接其他法律体系,在现有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构建统一的工伤赔偿模式。最新工伤保险法
五:确立老工伤的工伤保障机制
河南某地一家大型企业破产后,旗下数百名矽肺病职工分得有限的破产安置费用,很快就被高昂的医药费消耗精光。这些职工多次找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入工伤保险,都遭到拒绝,最后只得找当地政府领导解决问题,得到的也只是一个无可奈何的答复:如果把这些职工全部接纳进入工伤保险,高昂的医药费将很快把该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消耗干净。最终,当地政府拒绝了这些老工伤的请求。老工伤职工特别是职业病职工过去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岁数增长病情逐渐加重,需要的工伤医疗费用与日俱增。将他们强行排除在工伤保险的大门之外,既与工伤保险的宗旨相悖,有违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必须明确老工伤职工的保障机制,工伤保险基金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当由各级财政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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