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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案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白自身的权利,做到有理有据。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者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应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对合同中规定得不清楚的内容应重新协商确定含义,切不可因为用人单位的强势而漠视自己的权利。

原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原系原告单位的职工。原告在被告工伤前为被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07年3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后经本县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出院。

2007年4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达成了工伤赔偿事宜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在‘3.22’事故中不幸受伤,经住院治疗,伤情好转,本人要求并经医院同意,乙方回厂疗养。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工伤赔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已由甲方全额支付,甲方不再给予乙方补偿。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自动出院。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住院和回厂疗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必要的医疗费用共5000元整。三、乙方回厂疗养期间的生活和护理由甲方负责。四、乙方治疗终结后若构成伤残,甲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支付相应的伤残待遇(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数额为限)。五、双方申明:“本协议是双方在明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永不反悔……”同日,被告在原告处先后领到了5000元和1000元,两张领款单载明的领款事由载明的均是“领一次性误工工资及医疗费用”。

双方对被告受伤部位属于工伤无异议,且原告主动为被告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7年7月16日,被告之伤经本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自愿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007年8月6日,本县社会保险局向原告拨付了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8元。同年9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领到了伤残补助金4000元;同年10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又领了3000元。之后,被告认为原告少付其款额,遂向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各项工伤费用计40425元。

    2008年7月8日,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271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3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00元),减去被告已领取的13000元,尚应支付19713元。原告不服该裁决,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伤残待遇的请求。

【裁判】

一、由原告xxx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73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00元,共计32713元,被告王秀平已领取的13000元在兑现时减除,即原告xxx有限责任公司还须向被告王某支付19173元。

二、驳回原告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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