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别忘备齐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
4.作出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5.送达工伤职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伤情基本稳定 进行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享受工伤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