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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
被告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温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8年6月26日终结; 二、被告上海某公司于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原告温某3300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四、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