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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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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残疾军人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我是五级伤残军人 。今年50岁,在农村信用社工作,已拼搏近30年。据说,单位将以不适应工作,动员我办理内部退养。请问,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五级伤残军人,未到退休年龄而内退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此外,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否有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部分?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是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的,即将劳动者或职工(含军队转业、复员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伤残军人)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确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相比,伤残程度轻,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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