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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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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
职工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
典型工伤认定案例解析:陈某为某汽车修配厂的修配工,某日修理一汽车油箱时,在没有认真检查油箱,没有确认箱内汽油已完全排出的情况下,赵某直接拿电焊机去焊接油箱裂缝,致使箱内汽油被电焊火花引燃发生爆炸,赵某被当场炸死。因赵某已死亡,司法机关不予立案,也没有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认定工伤,实践中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赵某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已构成犯罪,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由于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也未作结论,工伤认定机关应当以赵某无罪认定赵某的死亡性质为工伤。
用人单位代理律师的观点,曲解了《条例》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犯罪”所暗含的“实施犯罪”之意,曲解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明显有悖立法精神。一审法院的观点,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误读为“因工作原因导致事故伤害的”,同时,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中的“暴力”扩大适用,忽视了车主赵某为过失犯罪,也难以令人信服。
民商法学专家杨立新先生在其《工伤事故处理中对职工权利的保护》一文中认为,工伤事故要求职工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疏忽等。案例一中,修理工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修理汽车时因第三人的过失犯罪行为受到伤害,完全符合杨立新先生所指的工伤事故的特征,应当依据《条例》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的观点正确理解了《条例》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立法本意,充分注意到赵某过失犯罪的事实,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第三人致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侵害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不仅对职工受伤性质的认定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正确适用法律条款也有着较大影响。如果本案中车主赵某的犯罪动机是故意,那么王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则需根据侵害人伤害的原因,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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