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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机械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船厂机械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惠丰年128”船为钢质干货船,船长49.60米,宽10.20米,型深3.30米,总吨591,净吨330,载货吨168,船籍港惠州,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丰年公司,在“船舶共有情况”栏记载两被告各占50%的股份。取得所有权的日期为2006年12月11日。 “惠丰年128”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海事局签发,该船在航行时的最低安全配员为船长1人、轮机长1人、值班水手1人和值班机工1人。原告末英,持有江西省地方海事局签发的内河三等轮机长职务证书,适任证书号码为36232966102162,服务簿号码为1210200490,其中记载:2005年7月27日至8月2日,原告在博罗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长发航328”船任职轮机长,在“船长(或船东)签章”一栏有“洪就”的签字,并加盖“博罗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船员服务簿签证章”。从2007年2月23日开始,原告在“惠丰年128”船任职轮机长,同样有“洪就”的签字并加盖“船务有限公司船员服务簿签证章”。两被告在庭审中主张“洪就”和船公司核准章“船务有限公司船员服务簿签证章”是伪造的,并在庭后提交了洪就的签名和船公司核准章样式,该船公司核准章除了有“船务有限公司船员服务簿签证章”的字体外,中间还有一颗“五角星”。“惠丰年128”船船舶签证簿记载:船长侯军太证书编号362329660313003、轮机长末英证书编号362329661021062、水手侯梦云证书编号1595112335、机工江美珠证书编号1592208110。2008年7月19日,侯军太作为“惠丰年128”船船长向广州黄埔海事处填写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进港)记载:“惠丰年128”船从东莞石龙吉船停泊黄埔洪圣沙,船上人员为船长侯军太、轮机长末英、水手侯梦云、机工江美珠。同日申请出港签证的申请单记载:装运煤炭900吨,驶往南庄,船上配员不变。在“海事管理机构签证栏”中加盖“广州黄埔海事处船舶签证”章。侯军太持有江西省上饶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1209150061的船员服务簿,记载侯军太于2007年5月22日在“惠丰年128”船任职船长,有“洪就”签名和加盖“船务有限公司船员服务簿签证章”。两被告确认侯军太是其雇工,在“惠丰年128”船任职船长。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致广州黄埔海事处的人员受伤报告记载:侯军太船长驾驶“惠丰年128”船于7月19日21点开始在洪圣沙码头装煤,23点左右已装满后舱约500吨,开始把船向后移动装前舱,正在移动过程中,突然没有看见前面带缆绳人轮机长末英。当时,我立即停车跑到前面去看,末英已经跌倒在锚机前。末英的手、脚麻木不能动弹,造成脊盘骨受伤。由于情况紧急,拨打120救护车,23点半赶到医院抢救,同时也通知了船老板洪就,现在黄埔医院住院。侯军太在该报告上签名并加盖“惠丰年128”船船章。7月21日1800时,曾传友接受广州黄埔海事处询问,对事故经过、船上人员配备陈述如下:曾传友自称于2008年2月12日到“惠丰年128”船任职水手。船长为侯军太,持三等船长证书,从2007年5月22日起在“惠丰年128”船任职。本航次配备的船员包括船长侯军太、轮机长末英、水手侯梦云和曾传友、机工江美珠。本航次于2008年7月18日从东莞石龙开出,7月19日到达黄埔老港,准备在洪圣沙码头装载900吨煤炭,开往南庄。我船于7月19日2100时开始在洪圣沙码头装煤,2300时后舱装载约500吨煤,开始把船往后移动前舱,末英在船头带缆,2-3分钟后,侯军太在驾驶台呼叫,当时看不见船头的人,我和船长跑过去船头时发现末英倒在船头锚机前面,神智还清楚,但四肢不能动弹。我们打急救电话120,用小艇将末英送到黄埔车渡码头,约2330时由救护车送到黄埔医院抢救。此外,曾传友称末英身体很好,发生事故前没有喝酒,也没有服用任何药物。装货当时天气良好,能见度良好,码头灯光很亮。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出具的原告末英的病历记载:末英于2008年7月19日2355时入院,患者当时急性痛苦病容,神清,四肢瘫痪。外科情况:颈椎生理弯曲明显,未见明显后凸畸形。颈椎前曲、后伸、侧向弯曲活动明显受阻,左侧颈肩部见皮下瘀斑。最后诊断为颈4骨折脱位并四肢完全性瘫痪。医院于2008年9月22日对原告出具的病情小结中记载:在治疗方面,下一阶段仍以抗感染、神经营养治疗为主,联合静脉、鼻饲补充生理活动能量,定期脱呼吸机锻炼自主呼吸功能等,仍需继续观察及对症支持治疗。原告末英从2008年7月19日住院,至9月22日,已产生工伤赔偿医疗费167,763.01元。洪就确认在接到侯军太电话后,与妻子赶到医院,向侯军太交付现金27,000元,侯军太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没有异议。就这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年公司、洪就向原告末英支付2008年1月起至7月19日的双倍工资13,000元、医疗费用144,166.01元(截至2008年9月22日)、住院伙食费2,310元、交通费用1,032元,合计160,508.01元;
二、驳回原告末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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