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解析最新北京工伤赔偿案例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解析最新北京工伤赔偿案例

                         解析最新北京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器材厂。被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升。原告器材厂与第三人新升存在劳动关系,于2007年7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协议约定:一、员工与厂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有权利取得合法劳动报酬,……六、本协议自愿达成,依法成立,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新升在器材厂加工车间是绕簧工。2007年12月22日下午2点半左右,第三人新升在车间工作时,因绕簧机板簧断裂弹出砸在其左脚,致左脚趾骨受伤。2008年3月28日,新升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确认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对新升所在车间主任王永文和职工刘志强进行询问调查,认为新升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新升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后因新升在提起工伤认定时将其所在用人单位企业名称搞错,2008年12月9日,新升再次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之前调查的证据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器材厂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获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原告仍不服,于2009年5月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08]080号省工伤认定通知书。
    原告诉称:原告对新升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伤的情况一无所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新升是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内和工作时间受到的事故伤害,也没有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2、2007年12月22日(星期六),原告器材厂的工人并不上班,新升不是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内和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新升所受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故,被告所作出的[2008]08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一、我局作出的新升所受伤害属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升是原告的职工,和原告签订有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2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新升在工作期间,因绕簧机板簧断裂弹出砸在新升的左脚上,致趾骨受伤,原告职工刘志强和李国富一块把新升送往获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原告支付。这一事实我局调查了原告职工刘志强、绕簧车间主任王永文,他们均证明了这一事实,所以原告称我局没有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原告称新升所受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在我局指定的举证期间直到现在,并未向我局提交新升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的证据材料,那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可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并没有举出新升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的证明材料。所以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我局作出的新升所受伤害属工伤的认定于法有据。我局认定新升所受伤害属工伤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原告认为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并提起诉讼,无非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手段而已。故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望获嘉县人民法院维持该工伤认定通知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称:被告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原告器材厂和第三人新升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劳动协议。新升是在加工车间工作时,因绕簧机板簧断裂弹出砸在左脚,致左脚趾骨受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新升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取证核实,调查询问了新升所在车间职工刘志强和主任王永文等知情人,查明新升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2008]080号省工伤认定通知书。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080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080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关于工伤轻伤鉴定标准案例
下一篇:船厂机械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