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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能有什么补偿待遇

        工伤九级伤残能有什么补偿待遇

  
    案情分析:原告奏请以。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原告奏请以于1951年2月,在被告原“永荣矿务局永川煤矿”参加工作,1970年经原永荣矿务局尘肺诊断组诊断为“贰期尘肺”,1981年12月办理了工伤退休手续。2001年11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叁级,部分护理依赖”。被告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按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对原告按月发放护理费209元。2003年7月起,被告依照政策规定,将原告的护理费调整为247元/月。2004年7月起,原告的护理费调整为311元/月。2006年9月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渝劳社办发[2006]16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自2006年7月起,原告的护理费调整为339元/月;2008年1月2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以 [2008]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07年7月起,原告的护理费调整为480元/月。
    原告诉称: 1951年2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等。1970年,原告经诊断为“贰期矽肺”。1981年12月,原告办理了工伤退休。2001年,原告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等级九级,享受部分护理依赖。”按照有关规定,原告每月应享受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依赖护理费待遇。被告自2007年起,未按规定发放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判令被告补发护理费4674.50元;确认被告每月应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护理费;本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已按相关规定,对原告足额发放了护理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现行的政策规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2001年11月,原告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部分护理依赖”后,被告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按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对原告按月发放护理费。以后,被告根据文件规定,对原告护理费待遇适时作了相应的调整。原告要求被告当年按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标准发放护理费,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奏请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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