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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工伤认定适用经典案例

2003年工伤认定适用经典案例

 

2003年工伤认定适用经典案例,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原审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三立公司因被上诉人李仁诉原审被告市劳保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劳保局于2005年1月1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李仁原系航天工业公司职工,2003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4月,李仁经人介绍到三立公司务工,于2006年9月17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李仁平与三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确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李仁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仁原系航天工业公司职工,于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与航天工业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仁经人介绍到三立公司务工,同年9月17日,李仁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此后,李仁之妻XX就此向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保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07-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仁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2007年5月2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川劳社复决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即法律并未将类似李仁平的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之外,也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李仁与三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市劳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市劳保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宣判后,三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261号复函的规定,李仁与三立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李仁作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其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原审法院认定李仁与三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李仁答辩称,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退休人员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李仁与三立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61号复函与上位法相冲突,在本案不具有可适用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被告市劳保局答辩称,李仁属退休人员,与三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并判决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经庭审质证,上诉人三立公司对原审被告市劳保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及依据均不持异议。被上诉人李仁认为市劳保局提供的261号复函与上位法即《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于本案,对市劳保局提供的其余证据及依据不持异议。上诉人三立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李仁提供的两份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市劳保局提供的第1-6项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市劳保局提供的第7、8项依据系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与《工伤保险条例》不存在冲突,可适用于本案。市劳保局提供的第9、10项依据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在本案具有可适用性。上诉人李仁提供的二份证据能够证明其受伤的情况,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劳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等的规定,适用该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首先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261号复函的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李仁退休后到三立公司务工,其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故李仁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审被告市劳保局依据261号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李仁平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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