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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适用案例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适用案例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适用案例
  案情摘要:
  李X的妻弟在苍溪籍史某公司上班,因工死亡。死者儿子与史某谈判签署协议赔偿18万元。死者母亲不同意,准备诉讼。委托我诉讼,经了解案情,及死者生前抚养对象等基本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计算出赔偿额度为:179401.5元,及每月需要支付的赡养费。死者母亲在明确法律规定后,自行选择息诉。避免了双方诉累。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赔偿项目及依据: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867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322.25元。
1、 丧葬费:39867÷12×6=19933.5元
2、 供养亲属抚慰金:每月向职工赡养的老人支付:2000本人工资的30%
3、 工亡补助金:39867÷12×48=159468元
19933.5元+159468元=179401.5元;另加老人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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