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纠纷最新案例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伤纠纷最新案例

工伤纠纷最新案例

 
工伤纠纷最新案例
    原告余敏。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晓林。第三人朱晓林是原告经营的成都市武侯区恒盛家具厂的临时石磨工。2008年4月4日早上,第三人上班在搬运石材时,右脚被石材压伤。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外踝、后踝骨折;2、右跟骨骨折。”2008年5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并向原告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被告分别调查询问了原告及第三人后,于2008年7月8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作出84号工伤认定,并送达原告和第三人。原告不服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的246号复议决定,维持了84号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原告和第三人。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有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主体合法。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后,告知了原告相关权利,在原告拒绝举证后,被告进行了调查取证,然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原告和第三人,被告的整个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原告认为第三人所受伤系自残无事实依据,被告在84号工伤认定中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把违规操作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属工伤适用法规正确。综上,被告作出84号工伤认定的行政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7月8日作出的[2008]04-8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工伤保险认定办法案例解说
下一篇:工伤认定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