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工伤保险材料明细(一)
一、工伤事故备案
(一)当参保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在24小时之内向分中心进行电话备案,5日内进行书面备案,并填报《工伤事故备案表》(1号表)。
(二)填写《备案表》要点
1.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简单的经过;
3.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
4.伤情及医疗救治医院;
5.在场的证明人。
6.如果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还要说明单位地址、伤亡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居住地址等情况。
(三)备案表必须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要指导工伤职工到医保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不含军队医院)就医。
二、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材料)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当月,参保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并填报《工伤职工登记表》(3号表),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鉴定书》原件;
(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原件;
(四)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
(五)不幸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三、工伤医疗费的申报(工伤保险材料)
(一)凡办理门急诊费用申请的,参保单位须填写《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支付审核单》、《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就医的全部票据(加盖就医医院章)红、兰联、处方底联和相关检查结果以及医疗费用的全部明细清单;
(二)凡办理住院费用申请的,参保单位须填写《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审核单》、《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医药费结算单据;
2、出院时各项费用的总明细;
3、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可以复印的各项病例材料,包括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验报告、出院记录等。
(三)凡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费用,经分中心审核后,由参保单位领取审核结果回单,并根据回单填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审核名册》,办理医疗费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