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看工伤怎么赔偿
案情经过:原告机械厂。被告王某。被告王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7年7月9日,被告由原告单位职工姜某带入原告单位学习车床技术,原告法定代表人章某知道此事后,默许被告在原告处做学徒,并提供了食宿。2007年9月3日,被告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章某即将被告送医救治,并承担了医疗费用。经诊断被告为左小指切割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休息三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再上过班。由于原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会于2007年11月1日以(2007)办字第1369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在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9月3日期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此后原告未就此裁决向法院起诉。2007年12月4日,被告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8年1月21日以(2007)字第539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上述伤害为工伤。2008年6月13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上述伤情作出了因工致残十级的鉴定结论。该项鉴定的鉴定费为350元。同年7月9日,被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伤残十级赔偿费2万元、鉴定费350元、2007年7月9日至9月9日的工资1920元、2007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的病假工资2880元以及车费135元、误工费1022.7元。2008年12月20日,该会(2008)办字第1864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十级工伤保险四项待遇2万元、2007年7月9日至9月3日期间工资1371.5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730元以及报销鉴定费350元。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原告机械厂诉称,被告王某是由其老乡姜某私下带入原告单位学习车床技术的,姜某是在原告单位负责车床安全的,他表示会对被告进行监护管理。当时原告负责人就表示不收学徒工,后来看在姜某技术能力强且负责安全问题、被告又不要工资的情况下,另外车床工淘汰率高、很多年轻人吃不了苦或者学不会,于是就默认了被告学艺。由于是私人学艺,原、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所以不应当支付工资,被告发生事故也不应当由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故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四项待遇2万元、不支付2007年7月9日至同年9月3日工资1371.55元、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730元,伤残鉴定费由被告自负。
被告王某辩称,本人于2007年7月9日经姜某介绍到原告单位上班,学徒任机床操作工,原告提供食宿,每周上六天班,周一至周五每晚加班三个半小时。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给被告缴纳综合保险。2007年9月3日,被告在操作车床时受伤。原告负责人章某将被告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告左小指切割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由于原告未发放被告工资,被告讨要无果,遂于2007年9月26日申请仲裁。此后,仲裁也认定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评定了工伤和伤残等级。故要求原告支付工伤赔偿费2万元、2007年7月9日至9月10日的工资1527元、上述期间的加班费1612.96元、2007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的病假工资2730元、伤残鉴定费350元、车费135元、误工费654元、营养费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机械厂应于2009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十级工伤保险四项待遇、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9月3日的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1000元。如果原告逾期不履行,被告有权按总额24451.55元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机械厂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