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律师教您通过案例认识工伤认定的程序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律师教您通过案例认识工伤认定的程序

律师教您通过案例认识工伤认定的程序

 

律师教您通过案例认识工伤认定的程序,原告某公司。被告市某局。第三人邹某。
原告某公司为与被告市某局、第三人邹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第4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第39号行政裁定书,一、撤销我院第47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我院继续审理。本案发回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汪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傅某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某局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了[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邹某于2009年2月8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09年9月11日,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均为复印件):第一组:1、邹某、寇某、赵某、邹某某身份证各一份;2、邹某工作证一份;3、证人寇某、赵某、邹某某证言各一份;4、河南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一份;5、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 ;6、骨科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第三人受伤的事实。第二组: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3、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4、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5、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第三组:法规依据,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内容,证明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系我单位职工,第三人没有驾驶证,第三人上下班一直骑电动自行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是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被告作出的 [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市某局辩称:1、被告作出的[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证人寇某、赵某、邹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充分证明了第三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第三人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基于以上事实,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认定第三人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被告作出的[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程序合法。本案伤害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后,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然后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并向原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该工伤认定通知书。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其作出的[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邹某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经办人白某,核实第三人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庭审中当庭出示了对白强的调查笔录。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第三人系原告单位的一名职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2月8日,第三人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被送到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3月26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第三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单方肇事,2009年4月3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被告调查核实,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第三人于2009年2月8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被告分别向第三人、原告送达了该工伤认定通知书。在送达的该工伤认定通知书上,被告告知如不服该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及期限。原告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作出15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市工伤认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伤案件作出认定,故被告行政主体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三人系原告的一名职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由被告所举有效证据所证实,原告对此虽予以否认,但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第三人受到伤害符合工伤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被告作出的[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项,适用法规正确。在行政程序方面,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履行了立案、调查、裁决、送达、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市某局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的[2009]21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工伤认定期限案例律师解说
下一篇:工伤事故认定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