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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赔偿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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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3月25日原告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轧断右手食指末节和中指中节。原告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因被告仅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未予赔偿。原告经仲裁后,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52000元、经济补偿金32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200元、鉴定费350元、医疗费194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4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260元和营养费2560元、假肢费3000元、车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75元、假肢费3000元、车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于2009年6月底前将其本人持有的办理申领综合保险金所需的相关材料交被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部分资料后配合原告高某于2009年8月15日前至相关保险公司办妥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和领取手续;
    二、被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元、鉴定费350元、医疗费19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和营养费6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高某自愿承担,免于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6月25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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