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工伤理赔协议书
原告张某。原告凌某。原告温某。原告凌某1。原告凌某2。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凌某、温某、凌某1、凌某2诉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9月19日前向原告张某、凌某、温某、凌某1、凌某2支付原告家属凌某死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