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伤保险法》出台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风险
一、工伤界定处理及风险规避技巧
1、企业性质之辩
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中的事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都属于《条例》第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都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是否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这是各类企业首先应当自己明确的问题。2011,工伤保险法
2.职工身份之辩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职工的标准,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二个问题。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2011,工伤保险法
3.伤害性质之辩
判断工伤事故,必须符合三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个问题很简单,对号入座就是了。此为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三个问题
4.申请人是否与工伤职工存在法律上的联系
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亲属(因工死亡)就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企业有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损失的义务。是否与职工有法律上的联系,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四个问题。2011,工伤保险法
5、程序之辩
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个事实的认定,是工伤处理的必经程序,是否履行了以上程序,认定是否有效,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五个问题。
6、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发生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减少企业损失,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六个问题。
7、用人单位变化的工伤保险关系
(1)分立、合并和转让。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承包经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借调。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破产。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这是企业应当明确的第七个问题。 2011,工伤保险法
二、如何进行工伤救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工伤风险的首选。2011,工伤保险法
2、巧妙利用商业保险
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事故的救济办法是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嫁给工伤保险机构。近年来,打工一族的出现打乱了现行的用工体制,他们的最大特点是随着市场需要而在不同区域和行业内经常流动。现行的社保体系根本不适合他们。他们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聘用打工者(农民工)时,劳资双方都面临着巨大风险,运用商业保险弥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足,是企业应做的当务之急。
3、 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工伤事故2011,工伤保险法
按规章制度办事、处处认真小心可有效地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但是从整个企业的管理上来讲,要杜绝工伤事故,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首先,宣传要到位,要宣传到每一个车间班组,宣传到每一名职工,让每一名企业管理人员和每一名职工都能自觉搞好安全,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到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和每一位职工身上,并使之成为自觉行动,而不是仅仅把它作为口号喊在嘴上、写在墙上,在预防工伤上应该做足工夫。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建设。抓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质量标准,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2011,工伤保险法
4、 签定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
协议中应强化职工的安全责任,明确因违章操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职工应承担的份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