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致员工受伤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李某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厂没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为企业送货时不幸因车祸受伤,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9级伤残。木材加工厂老板支付了2万元住院费用后就不再同意赔偿,双方交涉无果,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贾某按工伤待遇赔偿损失。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木材加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木材加工厂因非法用工导致李某受伤,应按工伤保险待遇向李某支付相关费用。(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最终,仲裁委裁决,贾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9.25万元。